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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营业演出有何规定?
信息来源:
市文化局
发布时间:
2008-12-10
服务类别:
婚姻生育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关于涉外营业演出有何规定?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摘自:《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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