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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的设立

信息来源:市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12-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文物商店的设立

    办理机构】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书;

  三、五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资格学历、职称证明;

  四、具有一定面积的保管文物的专用场所,其相应的房屋产权及租赁证明;

  五、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文物保护措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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