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现行农村法制不协状况的思考
本学员是丰城市的一名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13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此项事业都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一步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与之相对落后的是农村法制的一个个“盲区”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情况,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较重束缚。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农民个体素质普遍不高,有些政策贯彻到农村已经成了强弩之末,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此新时期,特别是全国极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
一、农村法制不协调所表现的方面
1、法律与传统通往不协调
笔者工作单位所在镇的某个村民,是个工程包工头,到目前连娶了两个妻子,一个在外随从工地,一个在家持家,三人生活的相安无事。这一家显然是对《婚姻法》全然不知,全然不晓。我们是一个礼仪之国,注重忠孝廉耻,但由于教育水平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这样,某些陈规陋习就象绑在农民身上的不能挣脱的缰绳。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论理观念似乎比法律更有奏效。农民多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事。像上述事例中某包工头明显违反了法律,构成重婚罪,但村民只要遵从村规民约、宗族习惯,你不“危害”其他村民的利益的条件下,该包工头认为谁也管不着。由此可见,在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广大农村。
2、经济与法制不协调
当前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这样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多数选民没有行使选举权利,把神圣的一票推回到指导小组人员,更不用说行使权利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经济上是否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3、法治与人治不协调
二、解决农村法制不协调的途径
1、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