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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农村法制不协状况的思考

信息来源:荣塘镇   发布时间:08-12-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对现行农村法制不协状况的思考
     本学员是丰城市的一名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13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此项事业都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一步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与之相对落后的是农村法制的一个个“盲区”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情况,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较重束缚。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农民个体素质普遍不高,有些政策贯彻到农村已经成了强弩之末,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此新时期,特别是全国极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
一、农村法制不协调所表现的方面
1、法律与传统通往不协调
笔者工作单位所在镇的某个村民,是个工程包工头,到目前连娶了两个妻子,一个在外随从工地,一个在家持家,三人生活的相安无事。这一家显然是对《婚姻法》全然不知,全然不晓。我们是一个礼仪之国,注重忠孝廉耻,但由于教育水平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这样,某些陈规陋习就象绑在农民身上的不能挣脱的缰绳。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论理观念似乎比法律更有奏效。农民多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事。像上述事例中某包工头明显违反了法律,构成重婚罪,但村民只要遵从村规民约、宗族习惯,你不“危害”其他村民的利益的条件下,该包工头认为谁也管不着。由此可见,在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广大农村。
2、经济与法制不协调
当前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这样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多数选民没有行使选举权利,把神圣的一票推回到指导小组人员,更不用说行使权利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经济上是否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3、法治与人治不协调
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如,我镇有一对夫妇,长期不赡养老人,村干部和“族长”将其五花大绑到村祠堂内“审判”,群众拍手称快,诚然,这些“审判”人员是“好官”“好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惩恶扬美,造福百姓,然而,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彻头彻尾地超越了法律。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制度,实行法治。
   4、普法与农民懂法不协调
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欠缺一定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农村将使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受到巨大挑战!
二、解决农村法制不协调的途径
1、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
经济基础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已无须累言了。但是,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又如何来保证农村的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这种物质文明与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来调和。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变更一下其一直以来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观”,现代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管制与束缚,然后树立权威,成为让农民畏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从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发来维护、确立、保障、服务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做一个亲民者、民亲者。
    2、不懈普法,逐步以人治走向法治
首先,使普法者对即将“下乡”的法律进行揣摩研习,使其对该法的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有深入的了解。为普好法选好材,以免普错法,乱普法。其次,结合本地农村的特色实际,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其目的只有一个: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农村扎根开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点分步骤的进行,农村至今还依然还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从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开始,并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扩大普法的效果。最后,发展教育。此应该成为重点,法律说到底都还是一种意识,主观世界里的东西,只有头脑开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开发大脑,提高下一代农民的思想意识水平,为法律在农村的遍地开花做准备。我们清楚,法律意识的产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识水平的存在,故而,作为人类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同时,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也可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变千百年来法律在农村及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来对贫穷的深刻体会和对小康的强烈向往、追求,使农民对个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确的执法,将能使法在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上展开其功能,诚信有效地执法则将使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得到及时兑现,这样,将使农民感受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们也才肯于用法来维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全面小康,离不开广大农村发展与进步以及广大农民兄弟法律意识的提高,否则依法治国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法制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我们也可喜的看到,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逐渐深入,那些在这场变革与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农民,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个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者、执行者要早日摆脱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使农村法制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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