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隍城镇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信息来源:隍城镇   发布时间:2008-11-26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隍城镇党政办
  
隍城镇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做好我镇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收缴工作,确保完成全镇新农合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镇2009年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及征收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提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解决农民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宣传重点:
(一)性质和原则:新农合是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为主,农民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公平享有、公平受益、权利与义务对等、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参加方式:农民参加新农合,在户籍所在地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三)筹资标准:
1、根据国家对新农合投入要求,2009年度全市人均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国家、省级财政60元,市、县财政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
    2、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户)、在乡镇重点优抚对象、双残军人个人参合出资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标准
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新农合补偿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调整:
1、封顶线:参合农民每年报销总额封顶线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妇科等普查费用及查出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得列入住院统筹的基金补偿范围。
2、特殊门诊: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VIII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结核病(传染性)自费治疗费用纳入大病门诊报销范围
(五)参保的连续性:确保农民参保的连续性,否则会为以后的参保带来很大的麻烦。
三、工作目标:
 我镇2009年新农合基金收缴任务以2008年10月底前派出所核实农业人口基数下达,必须确保征收任务98%,力争100%,全镇2008年10月底前派出所核实基数为 32621 人,按照农民人均出资20元的标准,征收新农合基金为 652420元(各村具体任务见附表)。
    四、时间安排:
   
根据省新农合领导小组统一要求,今年10月至12月为2009年度合作医疗的集中宣传发动及筹资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11月2日—11月15日:镇召开新农合宣传发动动员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二)11月16日—12月30日:集中宣传发动、筹资阶段,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参合数据微机录入工作同步进行。
   (三)2009年1月1日—1月10日:各村要对登记造册上报的参合数据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进行查漏补缺。各村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各村在11月15日前要召开新农合宣传发动动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张贴通告和和宣传标语,以确保参合农民在去年基础上稳中有升。按照中央规定,2009年个人缴纳基金较上年增加了10元,但统筹4元不变,16元进入家庭账户,实质与2008年没有变化,家庭账户的钱是自己的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到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看病消费。当年没有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各村干部一定要结合基金征收和就医报销补偿政策,统一政策口径,宣传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优惠政策,进行算帐对比,进一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因为个人缴费的调整和政策宣传不到位而造成工作被动,要千方百计教育、引导农民踊跃参加新农合,减少医疗风险,提高健康水平。
(二)缴费时间:从2008年10月30日起至12月15日止,对个别全家外出务工人员可以延至农历2009年正月初十。逾期不再办理2009年度参加合作医疗手续。
(三)调查登记:1、以户为单位登记,以户口本为准,每户参保不能漏一人,做到“宁可漏一户,不可漏一人”。2、没有上户口的新生儿和老人也要登记造册,并动员他们上户口。3、对外出务工人员,通过其家属动员他们参保。4、长期居住在农村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以登记。5、各村会计要做好参合农民的信息登记工作,做到户、人、款、表、证“五对照”,因信息登记有误而造成不能报销的情况由村委会负责。
(四)各村委会要成立以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小组,确保2009年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到位。此项工作将列入年终目标考核。考核分两个时间段: 12月15日前必须完成任务95%(含信息表)占考核总分的90%;农历2009年正月初十前完成任务98%(含信息表)考核得满分。
附:隍城镇2009年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任务分解表
 
 
隍城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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