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户扩面和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居)委会:
为贯彻落实丰城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户扩面和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通知》、丰民字[2008]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经镇党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农村低保扩面和提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农村低保扩面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和保障标准。
根据省市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各乡镇在原低保人数基础上扩大50%的保障面,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45元,城市低保的人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110元,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城市低保的保障标准常补对象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非常补对象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
二、强政策宣传,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再把质量关
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隍政发[2007]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步骤,进一步操作要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宣传这次农村低保扩面和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精神,要把城乡低保申办指南、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低保审批结果等向群众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使低保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严格按照《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统一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低保对象。要完善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评贫理事会、村级复议、乡镇评审、市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坚持“四级调查”、“三榜公示”的工作制度,健全集体评议制度、监督员制度、明查暗访制度、动态管理制度、来信来访核查制度等,坚持把“三榜公示”照片拍摄给民政局存档,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确保阳光操作、此次扩面重点对象:1、五保边缘户2、主要劳动力死3、主要劳动残疾4、主要劳动力去年患病5、家庭成员患了十二病种之一的,在扩面、提标的同时,对原先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也要进行一次重新调查、重新清理审核,该提标的提标、该降标的降标、该清理的清理,绝不能将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规范低保资金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对象档案网络化管理。
三、加强领导,镇村组三级逐级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建立低保监督制度。
(一)镇成立农村低保扩面和提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甘爱根 副组长:陈 懿、罗斯如
成 员:邹安绍、黄颖萍、刘继光、黄素云、邱祖耀
(二)成立农村低保扩面和提标评议委员会
主 任:甘爱根
副主任:陈 懿、甘利宁、陈碧连、陈平生、刘 力、
罗斯如、曾 晸、周 宇、刘 力、袁 锋、熊发瘐
成 员:徐雪明、冯余盛、邹安绍、黄颖萍、陈 翔、王文萍、戴梅香、徐国伟、黄素云、毛政军、张祖辉、吴细平、
陈庆海
四、5月12日以前完在个人申请,村小组“三老”评贫理事会审查、评议、村委会调查、复议和一榜公示,5月25日前完成镇政府审核、评议和二榜公示,然后再上报市民政局审核、评审并进行三榜公示。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村委会要健全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清理以往低保申报工作中的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彻底纠正“拆户”、“合户”、“一户保一人”和平均发放低保金的错误做法,切实把本辖区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这次扩面,提标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镇纪检、镇民政所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分赴各村(居)委会进行督查,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的村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关系户”、“人情户”立即取消低保待遇。(附隍城镇农村低保扩面指导数)
隍城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隍城镇农村低保扩面提标指导数
|
村委会
|
人口数(人)
|
原农村低保人数(人)
|
新增低保户分配人数(人)
|
合 计
|
金额(元)
|
|
剑 泉
|
1464
|
42
|
21
|
63
|
2835
|
|
泸 溪
|
1176
|
29
|
15
|
44
|
1980
|
|
泸 田
|
1127
|
28
|
14
|
42
|
1890
|
|
竹 山
|
784
|
22
|
11
|
33
|
1485
|
|
上 城
|
1431
|
32
|
16
|
48
|
2160
|
|
圳 头
|
2636
|
78
|
39
|
117
|
5265
|
|
坎 上
|
2943
|
72
|
36
|
108
|
4860
|
|
清 溪
|
3099
|
68
|
34
|
102
|
4590
|
|
甘 家
|
1412
|
30
|
15
|
45
|
2025
|
|
田 南
|
1538
|
31
|
15
|
46
|
2070
|
|
梁 家
|
1384
|
38
|
19
|
57
|
2565
|
|
游 家
|
2109
|
53
|
27
|
85
|
3600
|
|
大 庙
|
2675
|
57
|
28
|
80
|
3825
|
|
斜 溪
|
1555
|
40
|
20
|
60
|
2700
|
|
滕 坊
|
2207
|
54
|
27
|
81
|
3645
|
|
高 楼
|
2628
|
65
|
33
|
98
|
4410
|
|
小 岭
|
890
|
20
|
10
|
30
|
1350
|
|
合 计
|
31058
|
759
|
380
|
1139
|
512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