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丰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丰城为统揽,以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镇实际的低保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主要目标任务是:实现全镇城镇低保工作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结果公正化。
二、基本原则
城镇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城镇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镇城镇户口并常住我镇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镇城镇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收益共享,统一开支,同锅吃饭,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重点保障对象包括:
1、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家庭。
2、年龄超过60岁以上的纯女户家庭及患有节育手术并发症致贫的计划生育家庭。
3、没有住房,靠租借房渡日或住房被列为危房的困难家庭。
4、子女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无能力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
5、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无父母弃儿(女)改嫁,同无抚养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本人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明显具备赡养能力的。
9、本人虽下岗、失业 、但其配偶在行政、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或在私企有较高收入的。
10、家庭成员有开商店、办公司、工厂、从事客车、货车客货营运的。
11、有违反计划生育的。
(二)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按照我镇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且随物价指数的变动、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用调整。
四、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抚)养人家庭收入(农村的按纯收入、城乡的按工资收入)一法定赡(抚)养人家庭人数×农村低保标准]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家庭成员有非农业户口的,其收入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9、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五、分类保障和分档救助
全市统一将城镇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常补对象”是指基本没有收入的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穷状况的家庭。对“常补对象”原则上可以实施全额救助,也可以差额救助。“非常补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段、又有劳动能力,只是家庭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这是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重点。对“非常补对象”原则上实施差额救助;对家庭收入难以核准的,也可实施分档救助,对于城镇低保边缘户(生活困难接近低保户的)。
六、加强领导,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建立低保监督制度。
(一)镇成立城镇低保工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组 长:甘爱根
副组长:黄龙保 陈 懿、陈碧连 罗斯如
成 员:唐林 邹安绍、熊景芳、刘继光、聂海辉、涂任平、王文萍、陈庆海、陈德志、张先清、刘美连、聂国春、陈德辉。
(二)镇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委员会:
主 任:甘爱根
副主任:黄龙保、陈 懿、冯日辉、陈碧连、刘力、罗斯如、
成 员:徐雪明、熊贞吉、唐林、戴梅香、邹安绍、熊景芳、刘继光、陈庆海、聂海辉、毛政军、陈德志、张先清、刘美连、聂国春、陈德辉,金玉良、戴豪鼎、陈鹤廷、陈瑶珉。
(三)居委会要成立城镇低保办公室,要有人员、有牌子、有制度。
(四)居委会要成立由20人以上评贫团。
(五)居委会要推选成立有老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老同志代表的“三老”评贫理事会,成员3—5人,“三老”评贫理事会成员应是熟悉本区情况,原则性强,在居民中威望高的老同志。
七、建立困难居民数据库
各级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集中时间力量对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困难居民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蹲挂点镇干部要深入社区指导成立“三老”评贫理事会,再由蹲挂点镇干部,居委会干部和“三老”评贫理事会成员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入户调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由镇、居委会干部填写农村困难群众调查摸底表,调查时要上门入户。一要观察其贫困的表象;二要查单核费,了解其开支;三要访问邻居;四要做到六个清楚:即家庭成员清楚、家庭生产生活资料清楚、家庭成员从业状况清楚、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清楚、家庭成员生活水平清楚、家庭成员致贫原因清楚。困难群众按困难程度进行排队汇总报居委会,经居委会评审团大会通过后汇总报镇政府。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后,建立镇困难群众数据库。
八、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四查、四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重新启动城镇低保评审程序,从3月25日至4月10日为个人审请时间(逾期不予受理),凡申请要求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致贫的主要原因,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情况,同时要签署低保诚信承诺书,承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若有隐瞒随时可取消低保待遇。从4月1日起暂停城镇低保金的发放。
2、“三老”评贫理事会审查、评议。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立即安排小组“三老”评贫理事会成员入户调查,提出评贫意见。
3、居委会调查、复议、公示。对经“三老”评贫理事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居委会应及时安排2名工作人员和一名监督员进行入户调查,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家庭收入估算办法详细核算其家庭收入,查清其家庭致贫原因,并由调查人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居委会召开评贫团会议,集体研究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并作好会议记录。经研究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五天,在公布期间,居民可采取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反映情况,公布情况必须拍照。无异议的呈送镇政府审核,并需附公榜照片、评议记录复印件一并移送。
4、镇政府审核、评议、公示。镇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书写不端正的要退回补充,同时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审,作好会议记录,评审结果返回居委会张榜公布五天,第二榜公布也需拍照,公布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一、二榜照片、两级评议、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相关申报材料一并移送市局低保办,所有复印件一律A4纸复印,对经评审或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5、市民政局审核、评审、公示。市局低保办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善、材料填写错误的要退回补充,并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镇(街道)之间、社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及时将研究结果通知乡镇(街道)第三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之乡镇(街道),再由居委会通知申请人。第三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姓名、享受人口、家庭收入、月救助金额,公布时间为五天,群众无异议的,市局在收到第三榜照片后作正式审批。
九、低保监督体系
1、建立低保监督员制度
居委会、镇政府、市局均要聘请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干部、群众代表等五人以上的监督员。
2、建立定期核查和明查暗访制度
居委会每半年对非常补对象进行上户核查,写出核查报告镇政府要不定期对非常保对象进行明查暗访,作好明查暗访记录。
3、建立定期公示制度
居委会每半年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的内容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月保障金。每次公示都要有公示底册和公示照片,每次公示照片要送市局低保办。
十、评审程序
评贫会由镇挂点班子成员主持,评审开始首先推出唱票人、汇票人、监票人,然后发放申请对象名单,致贫主要原因介绍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查人员介绍上户调查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评审员即席提问,评审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申请对象名单上直接划票,当场唱票,统计票数,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得票2/3以上为通过,评审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十一、资金发放
要按照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帐。
十二、档案管理
城镇低保必须建立一户一档制度,市、乡、社区三级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必须有城镇低保申请表、家庭收入调查表、城镇低保审批表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居委会还要有“三老”评贫理事会评审、评议记录。各种表格必须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准确,书写端正、清楚。要加快城镇低保对象档案网络化管理的步伐。
十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
我镇是农业大镇,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集镇居民仍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因灾、因病、因残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户,这部分人常年需要政府救助且“不救不活”,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完善城镇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和谐隍城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低保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政策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要层层召开城镇低保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城镇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工作,宣传城镇低保政策,要健全城镇低保等社会救助公示栏。要把低保的申办指南印发到各居民手中,要完善低保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要有二级评议,评审委员会(团)职责和人员名单,在居委会设立三榜公示栏。
(三)层层把关,落实责任
城镇低保的评审工作牵涉面广、程序复杂,关注程度高,我们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尤其是先要把好入口关,坚决把不符合标准的挡在门外,居委会书记要真正负起低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务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立足于“最低”,重在保障基本生活,帮助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要坚决纠正层层分解指标和简单地把原特困户救助对象转为城镇低保对象,以及“拆户”、“合户”、“一户保一人”等错误做法,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要确保做到户不漏人,切实把本辖区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城镇低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镇纪检、镇民政所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督查,如发现有上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关系户、人情户”立即取消低保待遇。
隍城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