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进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为理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关系、明确职责、保护工程、节约用水、降低成本、化解矛盾,在全镇全面推进互助、互惠、互利的群众性“管水、用水”组织。现就做好我镇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中央和省里有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宜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23号)和丰府发(2006)2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以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为抓手,创新小农水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遵循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服务、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经费自筹、自管、自用,工程自定、自建、自管和互惠互利、就近方便,统一管水、分户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组建农村用水协会。
三、工作要求
以推进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使小农水工程改革与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不断促进小农水工程的科学管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工程的良性运行,发挥工程的最佳效益,确保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目标
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2——3个村委会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试点工作,在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组建任务的50%;2007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组建任务。
五、明确职责
镇政府将加强对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领导,并派专人负责督查指导。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用水协会组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镇将联系市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指导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并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用水协会的审核登记。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突出宣传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群众都明确组建农村用水协会是一项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为民受益的工作,充分发动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
2、落实责任。各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其所辖区内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第一责任人。
3、制定方案。镇挂片驻点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村、组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与矛盾,了解农村用水协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掌握社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指导和协助制定农村水协会的实施方案。
4、搞好试点。选择村、组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地方,进行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试点。
以小农水工程所有权单位为基础,以镇、村、组三组所管辖的区域为单元,秉着就近、方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用水协会。
(1)单个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包括社会赞助、政府支持等,下同)兴办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归村民小组(自然村)所有,农村用水协会应以该地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2)由村委会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民小组(含自然村)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3)由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委会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镇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4)由用水合作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跨镇(村或组)受益且已拥有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该工程所灌溉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5)对于大、中型灌区(含小二型以上水库,下同)干渠以下的灌溉流域:属跨镇以及跨村委会灌溉受益的,都应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小组;属于单个村委会灌溉受益的,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分会。
(6)对于灌溉面积较小或插花田(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应成立用水小组,可秉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加入同一灌区相邻协会的用水分会,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该用水会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和义务。
七、规范操作
1、农村用水协会必须服从镇政府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的统一指挥,接受镇、村两级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用水分会实行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
2、白土镇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镇人民政府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村用水分会的会长兼任。
3、村级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村委委员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组用水分会的会长兼任。
4、组级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村民小组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镇、村两级用水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当地德望重、公道正派、会经营、善管理、身体健康的老同志担任专职副会长。
6、组建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应在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强迫命令。
7、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会或用水小组)征缴的水费、提取的大修理费、工程经营权的出让(转让)收益和工程非灌溉部分(养殖、发电等)的纯收益,必须按照《宜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自主确定筹措的工程维护费,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
8、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执行的有关奖惩规定,必须经村民(代表)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决通过,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并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方可执行。
9、同一灌区(工程)的相邻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应秉着“团结协作和互相支持”的原则,根据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共同维护灌区的社会安全和稳定。
10、农村用水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协会成员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11、农村用水协会自筹资金新建小农水工程,应按照水利工作建设程序办理。
12、农村用水协会要主动调解水事纠纷,并服从镇、村两级组织的调处。
八、奖扶措施
1、2007年12月底以前,凡完成农村用水协会组建任务,经考核评比获得前三名的村委会,在年终综合考评分中加0.6分、0.4分、0.2分。
2、对已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小农水工程,国家补助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和农村水利事业费按上级规定优先给予安排。
白土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农村用水协会 指导意见 通知
抄 报:市水利局
抄 送:镇党政班子成员
白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共印60份 |